甲方:(以下简称“发包方”)
地址:
乙方:(以下简称“承包方”)
地址:
鉴于:
1. 发包方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在的单位,拥有城市公园景观改造工程的相关管理权。
2. 承包方具备提供园林绿化、施工设施及步道设计的专业能力,于是双方就城市公园景观改造施工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范围
1.1 本合同适用于发包方指定的城市公园景观改造项目,包含绿化工程、设施安装及步道设计与施工等内容。
1.2 具体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花卉栽植、草坪铺设、树木种植、景观小品及休闲设施的安装,以及步道的规划与建设。
第二条 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
2.1 本合同总工程费用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2.2 付款方式:
(1) 合同签署后,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作为预付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2) 工程中期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额的40%作为中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3) 工程竣工并通过最终验收后,支付剩余的30%作为尾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第三条 工期
3.1 本工程的开工日期为 年 月 日,竣工日期为 年 月 日,工期共计 天。
3.2 在合同有效期内,因不可抗力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工期的,承包方需提前三日通知发包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 权利与义务
4.1 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1) 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承包方的款项。
(2) 对承包方的施工进行必要的监督与管理,并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
(3) 提供施工现场及相关资料,确保承包方能够顺利开展施工。
(4) 有权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承包方整改。
4.2 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1) 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与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符合设计要求。
(2) 负责施工过程中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以及其他一切费用。
(3)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规章,以及建筑行业的规范标准。
(4) 及时将施工进度、工程变更等情况向发包方报告。
第五条 质量要求与验收
5.1 承包方应保证施工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规范,所用材料必须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5.2 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应主动申请发包方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部分,承包方应无条件进行返工,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5.3 验收合格后,承包方应提供完整的工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量清单、材料验收记录以及相关图纸。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如一方违反合同的任何条款,导致损失的,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
6.2 承包方未按时完工的,按每天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直到完成工程为止。
6.3 若发包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款项,承包方有权要求发包方支付逾期付款部分的违约金,按逾期金额每日千分之一计算。
第七条 合同生效
7.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相关款项结清之日止。
7.2 任何一方若需提前终止合同,需提前30天通知对方,并说明原因。
第八条 争议解决
8.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约定
9.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法律规定另行商议,并形成书面补充协议。
9.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方(签字): 日期:
承包方(签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