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23年10月1日签署:
赠与人:张三(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678,联系电话:13800000000,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受赠人:李四(身份证号码:876543210987654321,联系电话:13900000000,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鉴于赠与人系以下艺术品的合法所有者,并愿意将该艺术品无偿赠与给受赠人,受赠人亦愿意接收该艺术品,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的原则,就艺术品赠与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赠与物品
1.1 赠与物品为:张三创作的油画《春天的气息》(以下简称“赠与物品”),尺寸为80cm x 100cm,创作时间为2022年6月,作品编号为A001。
1.2 赠与物品由赠与人合法拥有,未设立任何抵押权、担保权或其他权利负担。
第二条 评估条款
2.1 双方同意对赠与物品进行评估,以明确其市场价值。评估将由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专业艺术品评估机构进行。
2.2 评估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评估报告应在本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结果将作为双方后续协议的参考依据。
2.3 在评估过程中,赠与人应如实提供有关作品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作品的创作背景、材料、历史等。
第三条 交付条款
3.1 赠与人应于评估报告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赠与物品交付给受赠人。
3.2 交付地点为受赠人指定的地址,若该地址不便,双方应另行协商一致确定其他交付地点。
3.3 赠与物品交付时,赠与人需向受赠人提供证明其合法所有权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创作证明、购买发票等。
第四条 保管条款
4.1 受赠人自接收赠与物品之日起负责其保管,如因受赠人原因导致赠与物品损坏、丢失,受赠人需对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2 受赠人应妥善保管赠与物品,并承担因保管不当所导致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环境因素、意外事故等。
4.3 如需对赠与物品进行任何形式的展示、展览或转让,受赠人须事先征得赠与人的书面同意。
第五条 权利和义务
5.1 赠与人权利和义务
5.1.1 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交付赠与物品,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5.1.2 赠与人有义务如实提供有关赠与物品的所有信息,保证赠与物品合法、真实、完整且不具有任何法律纠纷。
5.2 受赠人权利和义务
5.2.1 受赠人有权在接收赠与物品后享有对该艺术品的所有权及相关权益。
5.2.2 受赠人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妥善保管赠与物品,确保其在良好状态下保存。
5.2.3 受赠人在未取得赠与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赠与物品进行转让、出租或抵押。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任何一方未履行或不当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
6.2 赠与人若未按时交付赠与物品,需支付受赠人合同约定值5%的违约金。
6.3 受赠人若未妥善保管赠与物品而造成损失,应按评估价值的两倍赔偿赠与人损失。
第七条 合同生效条件
7.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且以赠与物品的交付完成为最终条件。
7.2 如本协议生效后,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双方无法履行此协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按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条 争议解决
8.1 本协议的解释、变更、执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2 双方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应首先进行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协议签署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附则
9.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构成双方权利义务的完整协议,之前的所有口头或书面交流均无效。
9.2 本协议一式两份,赠与人和受赠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赠与人(签字):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
受赠人(签字):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