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2023-AW-GH-001
甲方(赠与人):李明
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678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23号
联系电话:13900000001
乙方(受赠人):张华
身份证号码:987654321098765432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123号
联系电话:13800000002
鉴于甲方为艺术作品《晨曦》的创作者,且愿意将该作品无偿赠与乙方,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赠与作品
1. 本协议所涉及的艺术作品为《晨曦》,创作时间为2023年10月。
2. 作品的具体描述:该作品为油画,尺寸为100厘米 × 80厘米,主体表现为清晨初升的阳光和晨雾缭绕的自然景象。
3. 甲方确认该作品的著作权及其他相关权利,未涉及任何著作权纠纷及法律责任。
第二条 赠与条件
1. 甲方无条件将上述艺术作品赠与乙方,乙方接受赠与。
2. 本赠与为无偿行为,甲方不要求乙方支付任何费用或补偿。
3.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晨曦》交付乙方,交付地点为乙方住所。
第三条 权利与义务
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交付作品前对作品进行必要的鉴定(如需要)。
(2)甲方承诺所赠与的作品不涉及侵权或其他法律问题。
(3)甲方在作品赠与后,享有作品的署名权,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篡改甲方的署名信息。
(4)甲方有权随时查询乙方对作品的保存状态及展览情况。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利对作品进行自由使用与展示,但不得用于任何商业性质的盈利活动。
(2)乙方承诺在展示作品时应保留甲方的署名,并在相关艺术宣传资料中注明甲方为作品的创作者。
(3)乙方应妥善保管作品,确保作品不受损坏、遗失或遭受其他意外情况的影响。如发生上述情况,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承担相应的损失,除非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 若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作品,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作品估值的10%。
2. 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妥善保管作品,导致作品受损或灭失,乙方应赔偿甲方作品的全部经济损失。
3. 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指定期限内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直至损失性质等同于未发生违约的情况下的损失。
第五条 合同生效条件
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 若本协议的某项条款因法律法规或其他原因被认定无效,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双方应友好协商该无效条款的替代方案。
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后即为生效。
第六条 争议解决
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如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署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解决争议。
第七条 附则
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书面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的签署代表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对此无异议。
甲方(签字):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