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23年10月15日签订:
赠与人:王小明,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678,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联系电话:13800000000。
受赠人:李华,身份证号码:234567890123456789,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联系电话:13900000000。
鉴于赠与人自愿无偿赠与其所有的艺术品(以下简称“赠品”)给受赠人,受赠人愿意接受该赠品,双方就以下条款达成一致,特制定本协议。
第一条 赠与物品
1. 本协议项下的赠品为一件艺术品,具体信息如下:
- 名称:山水画
- 作者:张三
- 尺寸:150cm × 100cm
- 材质:宣纸、墨、颜料
- 售价:人民币五万元(附带评估报告)
2. 赠与人确认,所赠艺术品属于其个人合法财产,未涉及任何质押、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权利。
第二条 权利与义务
1. 赠与人的权利与义务:
- 赠与人有权在受赠人接收赠品之前,对赠品的状态和保管方式进行审查。
- 赠与人应确保赠品在交付时状况良好,如实告知受赠人关于赠品的维护和保养信息。
- 赠与人不得在赠与后对赠品的任何使用或处置提出要求。
- 赠与人应在本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将赠品交付给受赠人。
2. 受赠人的权利与义务:
- 受赠人有权在赠品交付后,完全支配和使用赠品。
- 受赠人有义务妥善保管赠品,并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坏。
- 受赠人不得将赠品转让给第三方,除非获得赠与人的书面同意。
- 受赠人应承担因为艺术品的保管、维修等所需的费用。
第三条 赠与费用
1. 本协议项下的赠与为无偿赠与,受赠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2. 受赠人如需对赠品进行重大维修或改造,须事先取得赠与人的书面同意,且相关费用由受赠人承担。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 如赠与人未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的规定交付赠品,赠与人应赔偿受赠人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2. 如受赠人未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第2款的规定保管赠品,导致赠品损坏或灭失,受赠人应负责赔偿赠与人的损失,赔偿金额以赠品的市场评估价为准。
3. 任何一方如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纠正该行为,未能纠正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合同生效条件
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 合同生效后,双方所签署的所有书面文件和通知均需具备法律效力。
3. 任何对本协议的修改和补充均须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确认。
第六条 争议解决
1. 本协议的解释和执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由于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赠与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其他条款
1. 本协议一式两份,赠与人和受赠人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的签署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
3. 本协议所涉及的所有条款,如有无效或不完善之处,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赠与人(签字):
日期:
受赠人(签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