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XX市园林局
地址:XX市中心路123号
联系电话:123-456-7890
乙方:(施工单位名称)
地址:(施工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施工单位电话)
鉴于甲方需要对XX市中央公园进行景观工程施工,包括绿化和道路铺设服务,乙方具有相关施工能力,经过友好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目的
本合同旨在明确甲方与乙方在 XX市中央公园内进行景观工程施工的权利和义务,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条 工程范围
1. 本合同涵盖以下施工内容:
(1)中央公园内的绿化工程,包括草坪、树木及灌木的种植;
(2)中央公园内道路的铺设工程,包括步道和停车场的铺设;
(3)相关的排水系统和景观小品的安装。
第三条 工程期限
1. 工程开工日期为合同生效之日起的第七天,竣工日期为开工日期后的三个月内。
2.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双方应协商调整工程期限。
第四条 工程费用
1. 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
2. 甲方应在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
3. 工程进度款应根据实际工程进度支付,每完成一个里程碑后支付相应比例的款项。具体支付比例为:
(1)绿化工程完成后,支付30%;
(2)道路铺设工程完成后,再支付30%;
(3)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10%。
第五条 权利和义务
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对工程进度、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2)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项;
(3)提供施工所需的有关资料及相关配合工作;
(4)负责办理施工所需的审批手续。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合同约定获得合同款项;
(2)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和标准进行施工;
(3)应保证施工安全,确保施工现场的整洁;
(4)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第六条 质量标准
1. 本工程的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及行业标准。
2. 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施工,并对所施工程的质量负责。竣工后,甲方有权进行验收,如发现不合格项目,乙方应无条件整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若甲方未按时支付合同金额,乙方有权要求支付逾期款项的每日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2. 若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完成施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延期违约金,赔偿金额为每日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五。
3.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延误,合同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八条 合同生效与解除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如其中一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3. 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在30日内结清各自应得及应付的款项。
第九条 争议解决
1.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
2. 若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署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附则
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协议。
2.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的所有附件及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甲方(公章):
代表签字:
日期:
乙方(公章):
代表签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