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租赁方):上海市中心办公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张三
联系电话:123-4567-8901
乙方(承租方):上海市商务贸易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李四
联系电话:098-7654-3210
为了明确双方在复印机及投影仪租赁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租赁设备
1.1 租赁设备包括:
(1)复印机型号、数量及租赁价格:
型号:佳能IR-ADV C5560,数量:1台,月租金:人民币3000元。
(2)投影仪型号、数量及租赁价格:
型号:爱普生EB-1781W,数量:1台,月租金:人民币1500元。
1.2 设备的交付时间为合同签署日期起的5个工作日内,地点为乙方办公地址。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 本协议的租赁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月1日止,共计12个月。
2.2 如乙方需要继续租赁,须在租赁期满前30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协商确定后续租赁事项。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3.1 租金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每月的租金应在该月的1日之前支付给甲方指定账户。
3.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专用收据或发票,以凭证乙方已支付租金。
3.3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每迟延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款项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四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确保租赁设备在租赁期内正常运行,并负责设备的保养和维修。
(2)甲方有权对乙方租赁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检查需提前通知乙方。
(3)如因设备质量问题导致乙方在服务中断,甲方需在收到乙方通知后48小时内进行维修或更换设备。
4.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在合同有效期内合法使用租赁设备,且不得改变设备的使用性质。
(2)乙方须妥善使用租赁设备,定期对设备进行保养,若因乙方使用不当导致设备损坏,乙方应负责修理费用。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设备转租、抵押或出借他人。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甲方如未能按时交付租赁设备,须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每日租金5%的违约金,直到履行完毕。
5.2 乙方如未能按时支付租金,甲方有权暂停对乙方的服务,直至乙方付清所有欠款。
5.3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能履行合同,须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6.1 合同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6.2 如乙方在合同期间因经营状况恶化需要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甲方,并承担解除合同的相关费用。符合条件的,甲方应将乙方已支付的未使用租金退还乙方。
第七条 争议解决
7.1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
8.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条款。
8.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租赁方):
(签字)
日期:2023年1月1日
乙方(承租方):
(签字)
日期: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