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签署日期)签署:
甲方:城市公园管理局
地址:(甲方地址)
电话:(甲方电话)
法定代表人:(甲方法定代表人姓名)
乙方:光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乙方地址)
电话:(乙方电话)
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姓名)
鉴于:
甲方为城市公园的管理单位,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乙方为专业的照明系统设计与安装服务提供商,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为确保城市公园景观灯光系统的正常组装与维护,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协议范围
本协议的内容包括城市公园内景观灯光系统的设计、组装、调试、维护及售后服务等相关事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设备采购、安装、系统调试、定期维护、故障维修等。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其按合同约定进行安装和维护。
2.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相关场地、设备资料及其他协助,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3. 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约定款项,不得无故拖延支付。
4.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不符合要求的工作进行整改,乙方应无条件配合。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合格的景观灯光系统方案,并承担设计及实施的全部责任。
2. 乙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设备和材料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具备完整的售后服务体系。
3. 乙方有权按约定收取服务费用,并对甲方逾期支付行为进行合理催收。
4. 乙方应定期对已安装的灯光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作。
第四条 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1. 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总费用为(人民币金额),包括但不限于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及后期维护服务的费用。
2. 甲方应在签署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用的30%作为预付款,安装调试完成后支付剩余款项的70%。
3. 所有款项应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乙方账户信息)。
第五条 合同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生效之日计算,期满后如需续签,双方应在此之前30天内达成书面协议。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 如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服务费用,乙方有权收取逾期违约金,违约金为逾期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一,并有权暂停服务。
2. 如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服务质量不符合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偿进行整改;如乙方拒不整改,甲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因此产生的损失。
3. 双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保密条款
双方应对在合同履行中所知悉的对方商业机密和技术信息进行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第八条 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导致一方无法履行合同,可以免责,但需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供证明材料。
第九条 协商与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或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如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申请仲裁。
第十条 其他条款
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署后方可生效。
3. 本协议未尽事项,双方可另行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
(以下空白供双方签字盖章使用)
甲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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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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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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