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2023年10月1日在青岛市签署:
甲方:青岛市海滨公园管理处
地址:青岛市海滨公园管理处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张三
联系方式:xxxxxxxxxxx
乙方:青岛市建筑工程公司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建筑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李四
联系方式:xxxxxxxxxxx
鉴于甲方希望对其管理的海滨公园进行景观提升,乙方承诺具备完成该工程所需的技术能力与资源,双方在平等、自愿、公正的原则下达成如下施工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青岛市海滨公园景观提升工程。
2. 工程地点:青岛市海滨公园内。
3. 合同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园路铺设、绿化植物种植、景观小品建设等。
4. 工程预算金额:人民币1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工程预算明细表》。
第二条 权利与义务
1. 甲方权利与义务:
(1) 装备乙方完成工程所需的必要条件与设施。
(2) 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项。
(3) 监督乙方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进度,并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4) 及时提供乙方所需的设计图纸、批准文件和相关信息。
(5) 负责工程竣工后的验收工作。
2. 乙方权利与义务:
(1) 按照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和相关要求进行施工。
(2) 确保施工队伍的质量、数量及安全生产,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
(3) 定期向甲方报告施工进度,发现问题及时向甲方反馈。
(4) 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并达到质量标准。
(5) 负责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与安全措施。
第三条 合同条款
1. 工期:
(1) 本项目的开工日期为2023年10月15日。
(2) 工期为60个日历天,预计竣工日期为2023年12月15日。
(3)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期延误,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同意的延误不视为乙方违约。
2. 施工质量:
(1) 乙方应按国家相关标准及甲方要求进行施工。
(2) 竣工后,甲方将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不符合标准的,乙方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7日内进行整改。
3. 付款方式:
(1) 甲方应按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a. 合同签署后7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即可;
b. 工程过半时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
c. 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余款20%。
(2) 付款应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支付凭证应由甲方提供复印件。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按时施工,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2. 若乙方未能按照约定完成工作,或延误工期,除因不可抗力原因,其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
3. 甲方若逾期支付工程款,每逾期一天需向乙方支付迟延付款总额的0.5%作为违约金。
第五条 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清款项之日止。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应保持沟通,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促进工程顺利进行。
第六条 争议解决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其他事项
1.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进行变更或解除,并应以书面形式确认。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2023年10月1日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