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张三(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乙方:李四(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的基础上,就双方离婚后的城市住宅分割及子女抚养权安排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离婚声明
甲乙双方确认,自愿离婚,并共同签署本协议。双方均已知晓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且无任何强迫、胁迫或误解。
第二条 住房分割
1. 双方共同拥有位于XXXX市XXXX区XXXX小区的住宅(以下简称“住宅”),房产证号码为XXXXXXX。
2. 该住宅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XXXX万元。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进行分割:
(1)甲方获得住宅的50%产权,即人民币XXXX万元的权益。
(2)乙方获得住宅的50%产权,即人民币XXXX万元的权益。
3. 如甲方或乙方希望单独拥有住宅的全部产权,则须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支付人民币XXXX万元,以达成产权转让。
第三条 子女抚养权安排
1. 双方育有一子一女,分别为张小明(年龄:8岁)和张小红(年龄:6岁)。
2. 双方同意:
(1)张小明由甲方抚养;
(2)张小红由乙方抚养。
3. 双方承诺在子女抚养期间,按照各自的实际情况,积极履行抚养义务,包括教育、医疗、生活费用等的合理分担。
第四条 抚养费用
1. 甲方需向乙方支付每月抚养费人民币XXXX元,直至子女年满18岁或完成高等教育为止。
2. 抚养费用的支付方式:
(1)甲方应于每月的第一天将抚养费汇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如甲方未能按时支付,需在支付前通知乙方,并于三日内完成支付。
第五条 探视权
1. 乙方有权根据双方协商的时间与方式,定期探视由甲方抚养的张小明,探视的频率为每月两次,每次不少于两个小时。
2. 甲方应当保证乙方在探视期间对张小明的探望不受到阻碍,双方应尊重对方,创造良好的探视环境。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 如甲方未能按协议规定支付抚养费,需支付乙方未支付抚养费总额的50%作为违约金。
2. 若任何一方违反探视权的安排,应及时向对方书面道歉。如违约方不愿意道歉,另一方有权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探视权。
3. 双方在签署本协议后不得再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安排。如需变更,须双方协商一致,并重新签署书面协议。
第七条 合同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具备法律效力。在按照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协议终止。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如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 本协议的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补充协议。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 日期:
——签字后,在某一方或双方未满18周岁的情况下,须由监护人代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