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张三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乙方:李四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鉴于甲乙双方自愿离婚,并为了清晰明确在离婚后关于双方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的安排,特制定本协议,以资遵守。
第一条 共同财产的确认与分割
1. 甲乙双方在婚姻期间所取得的共同财产,共同确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财产:
a. 共同购置的房产位于XXXXXXXXX,评估价值XXXX万元,归甲方所有。
b. 共同购置的车辆为XXX型号,评估价值XX万元,归乙方所有。
c. 银行存款余额XXXX万元,双方各分得XXXX万元。
d. 其他资产(如股票、债券等),按市值共同分配。
2. 在共同财产的分割中,甲乙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合理分配。如在分配过程中出现争议,双方可共同协商解决,或委托第三方判断。
第二条 子女抚养权的安排
1. 甲乙双方育有一子/女,姓名为XXX,出生于XXXX年XX月XX日(以下简称“子女”)。
2. 甲方和乙方约定:
a. 乙方对子女享有主要抚养权,责任包括提供子女日常生活所需费用、教育费用和医疗费用。
b. 甲方承诺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XXXX元,直至子女成年,并承担部分教育费用。
c. 双方确认子女的居住地为乙方的住址,甲方每月可探视子女不低于XXXX次,探视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3. 如一方需出国或外地工作,需提前至少XX天通知另一方并商讨子女的抚养及探视安排。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 任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条款的,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未履行部分价值的百分之十。如因故未能支付抚养费或抚养责任,需在一个月内补偿。
2. 对于探视权的拒绝及抚养权的未能合法行使,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额外的补偿金,具体金额视情况而定。
3. 若因一方单方面改变居住地导致子女抚养及探视安排受到影响,违约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第四条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1.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变更需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2. 任一方如需解除本协议,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另一方,并说明解除理由。对已约定的抚养及财产分割事项仍需遵照执行,直至双方达成新的协议为止。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
1. 本协议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提请原婚姻登记机关或当地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或诉讼。
第六条 协议的生效
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对甲乙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