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明确双方在离婚后对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的权利和义务,张明(以下简称“甲方”)与李华(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子女抚养权
1.1 甲方与乙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的子女为张小雨(出生于2015年5月10日),在离婚后,甲方与乙方自愿协商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事宜。
1.2 甲方同意将子女张小雨的主要抚养权归于乙方,乙方负责提供子女的生活、教育及医疗相关需求。
1.3 甲方享有探视权,每周可探视子女一次,探视时间为2小时,具体时间应与乙方协商而定。
1.4 甲方应按时支付子女的抚养费,每月支付人民币3000元,支付时间为每月的第一天。
1.5 双方应共同承担子女的教育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学杂费和课外培训费用,具体分担比例为甲方承担60%,乙方承担40%。
第二章 财产分割
2.1 双方确认在婚姻期间所获得的共同财产包括: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房产一套,车辆一辆,以及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
2.2 经双方协商,甲方自愿放弃对房产的所有权,房产归乙方所有,乙方应在双方签署本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协助甲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2.3 车辆归甲方所有,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承担车辆过户及相关费用,并应负责车辆的保险和维护。
2.4 双方同意,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由甲方和乙方平分,各自分得人民币25万元,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将分得的款项转账至甲方指定账户。
第三章 其他条款
3.1 甲方与乙方在本协议中所述的权利与义务是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受任何第三方干扰。
3.2 本协议的变更与解除需经过双方共同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的内容。
第四章 违约责任
4.1 若乙方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十个工作日内补齐欠款,并赔偿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为欠款的10%。
4.2 若甲方未按照协议约定按时探视子女,乙方应给予相应的要求甲方补偿探视未果的合理费用,甲方应支付人民币1000元作为补偿。
4.3 若因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的条款,导致另一方受到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 合同生效条件
5.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各项条款。
5.2 本协议的副本具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自保留一份。
第六章 争议解决
6.1 如因本协议产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2 本协议的履行和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
第七章 其他事项
7.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与乙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