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议由张一(以下简称“甲方”)与张二(以下简称“乙方”)于二〇二三年十月一日共同签署,旨在对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对双方在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安排作出明确约定。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1. 甲方与乙方自结婚之日起,所收入的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等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2. 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汽车及其他动产,均视为共同财产。
3. 双方在婚姻期间的债务,若无明确个人原因而产生,则由共同承担。
第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 双方确认共同财产总价值为人民币500万元(大写:伍佰万元整)。其中包括:
a) 房产(包括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屋):300万元;
b) 车辆(包括一辆宝马轿车及一辆丰田SUV):100万元;
c) 存款及投资:100万元。
2. 甲方同意将上述房产归乙方所有,甲方在此房产上无任何权利主张。作为对乙方的补偿,甲方应支付乙方人民币100万元。
3. 车辆归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同意按市场价值分割,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50万元以获取宝马车辆的所有权。
4. 存款及投资账户的共同财产将按照50%比例分割,甲方与乙方各自享有50万元的权益。
第三条 子女抚养权安排
1. 双方育有一子一女,分别为赵小明(8岁)和赵小红(5岁),在此明确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a) 赵小明由乙方抚养;
b) 赵小红由甲方抚养。
2. 双方同意支付抚养费:甲方每月需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给乙方,用于赵小明的生活费用,该款项应于每月的第5日前支付。
3. 乙方每月需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给甲方,用于赵小红的生活费用,该款项应于每月的第15日前支付。
第四条 探视权安排
1. 甲方有权每周末的周六及周日探视子女,具体时间为上午10:00至下午18:00,地点为双方约定的公共场所或甲方居住地。
2. 乙方有权在节假日、寒暑假期间额外探视子女,具体探视时间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 若任一方未按本协议履行义务,应赔偿因违规行为所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
2. 若甲方未及时支付抚养费,甲方应按应支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欠款支付完毕。
3. 若乙方未履行对甲方探视子女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未能探视孩子所造成的精神损失,具体金额由双方另行协商决定。
第六条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1.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2. 若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出现重大误解或无法履行的情形,任一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协议。
第七条 合同生效条件
1.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最后,双方签署本协议时均已充分理解、同意并自愿履行协议之所有内容。特此签署。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日期:二〇二三年十月一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日期:二〇二三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