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编号:2023-JF-001
甲方:王小明,身份证号码:440101197901010123,住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路456号。
乙方:李静,身份证号码:440101198001010456,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汇花园14栋。
双方当事人基于对共同财产的合理分割及对子女抚养权的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在法律上产生约束力,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共同财产的分割
1.1 共同财产范围:甲乙双方确认,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a. 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的住房一套;
b. 共同储蓄账户中的人民币存款;
c. 婚姻期间购置的汽车一辆;
d. 共同投资的股票及基金;
e. 其他共同财产(具体可列明)。
1.2 财产分割方案:
a. 住房由乙方获得,乙方负责承担该住房的贷款及相关税费,并于本协议签署后一个月内完成产权变更手续。
b. 共同储蓄账户中的人民币存款(扣除必要的生活费用后),由甲方和乙方各分得一半,具体分配数额为人民币______元。
c. 汽车归甲方所有,乙方同意甲方在支付人民币______元后取得汽车所有权,甲方负责所有相关费用。
d. 股票及基金投资账户由双方共同持有,甲方与乙方同意在协议签署后六个月内进行清算,将清算所得按比例分配。
e. 其他共同财产由双方友好协商、分割,如有争议可通过调解解决。
第二条 抚养权及探视权安排
2.1 子女信息:双方目前有子女一名,姓名:王晨,性别:男,出生日期:2017年5月1日。
2.2 抚养权安排:
a. 双方一致同意,王晨由乙方抚养,甲方自愿支付每月人民币______元作为子女生活费,直至王晨独立生活为止。
b. 乙方应保证甲方有权随时探望王晨,探望时间应提前通知乙方。
2.3 探视权:
a. 甲方每周末有权探视王晨一次,每次不少于三个小时,具体时间和地点由双方协商确定。
b. 在节假日,甲方有权享有与王晨共同度过的时间不少于48小时的探视权。
第三条 违约责任
3.1 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条款,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交通费用及其他合理支出。
3.2 违约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a. 未按时支付子女生活费;
b. 不履行子女探视权的约定;
c. 不按约定进行财产分割的相关手续。
3.3 若甲乙双方因本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 合同的生效
4.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须共同遵守本协议的条款。
4.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附则
5.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5.2 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双方签署后生效。
5.3 本协议的解释权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