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编号:ZW-LN-2023-001
签署日期:2023年10月10日
签署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
甲方(男方):张伟,身份证号码:110101198001011234,联系方式:13800001234,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幸福里小区。
乙方(女方):李娜,身份证号码:110101198501011234,联系方式:13900001234,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幸福里小区。
鉴于甲乙双方在婚姻期间共同生活及财产的积累,为了妥善处理双方的共同财产及子女的抚养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尊重双方的意愿,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共同财产的确认与分割
1.1 甲乙双方确认在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1.1 房产: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住宅(证号:京(2020)房权证第123456号),现估值为人民币300万元;
1.1.2 车辆:品牌为某车牌的私家车(车架号:ABC123456789),现估值为人民币20万元;
1.1.3 银行存款:联名账户余款人民币50万元;
1.1.4 投资:持有的某基金份额,现估值人民币30万元。
1.2 甲乙双方同意将上述共同财产按照下述方式进行分割:
1.2.1 住房归乙方所有,甲方自协议生效日起15日内,将房产过户手续完成,并承担相关费用。
1.2.2 车辆归甲方所有,乙方自协议生效日起15日内,将车辆过户手续完成,并承担相关费用。
1.2.3 共同银行存款和投资收益,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40万元作为补偿,支付时间为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
第二条 子女的抚养权
2.1 甲乙双方的共同子女为张小聚,性别:男,出生日期:2018年5月5日。双方同意由乙方享有子女的主要抚养权,甲方享有探视权。
2.2 甲方每月应支付乙方人民币5000元作为子女的抚养费,支付时间为每月的5日前。
2.3 甲方享有每月一次的探视权,具体时间及方式双方协商确定。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探视。
第三条 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1 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条款享有共同财产分割后的财产,并基金投资的收益。
3.1.2 甲方应按时支付子女抚养费,并配合乙方行使抚养权。
3.1.3 甲方不得阻碍乙方行使抚养权,且应尊重乙方的抚养决定。
3.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3.2.1 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条款获得共同财产分割后的财产,并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
3.2.2 乙方应妥善照顾和教育子女,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
3.2.3 乙方不得利用抚养权限制甲方的探视权。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 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协议条款,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2 若甲方未按时支付子女抚养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逾期利息,利息按照国家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计算。
4.3 若任何一方违反过户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过户所需支付的费用、律师费等。
第五条 协议的生效与变更
5.1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5.2 本协议任何修改、补充均需以书面形式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
5.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签字:
甲方(男方):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乙方(女方):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见证人:
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见证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