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小明与李红离婚后的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安排的详细协议
本协议由王小明(以下简称“甲方”)与李红(以下简称“乙方”)经友好协商,于2023年10月25日,在北京市签署。双方同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自身意愿,就离婚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协议目的
本协议旨在明确甲方与乙方在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及对双方共同子女的抚养权安排,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促进双方及子女的和谐发展。
第二条 甲方与乙方的基本信息
甲方:王小明, 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678,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某路某号。
乙方:李红, 身份证号码:876543210987654321,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某路某号。
双方于2023年10月10日在北京市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正式解除婚姻关系。
第三条 财产分割
1. 夫妻共同财产
(1)双方同意,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a. 在北京市朝阳区共同购买的房产一套,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房产证编号:XXXXX,估值人民币500万元。
b. 银行账户中共同存款总计50万元,账户名下为甲乙双方名义。
c. 共同名下的汽车一辆,品牌:奔驰,车牌号:XXXX,市场价值约50万元。
d. 其他共同财产,包括家具电器等,估值约20万元。
(2)财产分割方案:
a. 房产由乙方获得,甲方自愿放弃对该房产的所有权,但甲方对此房产的贷款责任与税费仍需承担50%的偿还责任。
b. 银行存款由双方平分,甲方应在协议签署后15日内支付乙方25万元。
c. 车辆由甲方获得,乙方自愿放弃对该车辆的所有权,甲方需对车辆贷款及相关费用负责。
d. 家具电器等其他共同财产由乙方获得,甲方对此不再提出异议。
2. 个人财产
甲方及乙方各自的个人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各自婚前财产、继承财产、赠与财产等,均为个人所有,任何一方不得干涉对方个人财产的支配、使用。
第四条 子女养育
1. 子女基本信息
双方的共同子女:王小美,出生于2015年6月1日,现年8岁。
2. 抚养权安排
(1)双方一致同意,王小美由乙方进行主要抚养,甲方享有探望权。
(2)乙方应保证王小美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与教育。甲方在经济能力允许的情况下,按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用于王小美的生活与教育费用。
(3)甲方享有每月一次的探望权,探望时间为每周六上午10点至12点,地点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应尊重彼此的意见,保障王小美的情感不受影响。
3. 教育安排
双方同意共同参与王小美的教育决策,双方在教育过程中应尊重对方的意见,确保王小美的教育得到充分保障。
第五条 沟通与争议解决
1. 双方应保持沟通,定期就王小美的成长和其他事项进行协商。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2. 若协商无果,各方应将争议提交至合同签署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 如甲方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需自逾期之日起向乙方支付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偿还拖欠的抚养费为止。
2. 如乙方未按照协议约定保证王小美的生活质量与教育,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并支付甲方违约金5000元。
3. 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条款,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
第七条 合同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书面补充,以具有法律效力。
第八条 其他事项
1. 本协议的未尽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若本协议个别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202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