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编号:LH-2023-001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23年10月15日签署:
甲方:李明,身份证号码:430xxxxx19890101xxxx
乙方:张华,身份证号码:430xxxxx19900101xxxx
鉴于:
1. 甲方与乙方于2015年6月1日登记结婚,并于2023年9月1日达成离婚意向。
2. 甲方与乙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拥有一定的财产及一名子女(李小明,出生于2016年3月10日)。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离婚后共同财产及子女抚养权的权利与义务,特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财产分割
1. 共同财产的确认
甲方与乙方确认,以下财产为共同财产:
(1)位于长沙市岳麓区的住房,房产证登记在甲方名下;
(2)婚期间购买的汽车,品牌为XX,车牌号XXXXXX,登记在乙方名下;
(3)银行账户存款共计人民币50,000元,存于XX银行甲方账户;
(4)其他价值共计人民币20,000元的家具、电器等物品。
2. 财产分割方案
经双方协商,同意按照以下方案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1)住房:甲方解除对住房的所有权,乙方取得该住房的完全所有权,甲方须于协议签署之日起30日内办理过户手续。
(2)汽车:甲方同意将车辆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应在签署本协议后10日内将相关过户手续办理完毕。
(3)银行存款:双方同意对银行存款进行平分,乙方应于签署协议后5日内将25,000元转账至甲方个人银行账户。
(4)家具与电器:双方协商分配,若未达成一致,甲方可保留50%份额的物品,乙方可保留剩余50%。
第二条 子女抚养权
1. 抚养权的确定
双方同意李小明将由乙方直接抚养,甲方得以探视的权利。
2. 抚养费的支付
甲方需支付李小明的抚养费,每月人民币3,000元,直至李小明年满18岁。甲方应于每月的5日前,将抚养费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卡内。
3. 教育和医疗支出
双方同意共同承担李小明在读书期间的所有教育费用,若需除日常费用以外的重大医疗费用,双方按7:3比例各自承担(甲方承担70%,乙方承担30%)。
第三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1. 甲方义务
(1)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履行对李小明的探视权。
(2)应协助乙方办理房产、汽车等财产的过户手续。
(3)如因个人原因未如期支付抚养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乙方义务
(1)负责李小明的日常生活和教育事务,不得随意限制甲方的探视权。
(2)如遇重大事项须及时告知甲方,确保共同商议。
(3)如因自身原因影响财产分割或抚养费支付的,乙方需承担相应责任。
3. 双方权利
(1)甲方有权了解李小明的生活及学习情况,享有探视权。
(2)乙方有权收取抚养费及教育费用,享有子女的直接抚养权。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 若甲方未按协议规定时间支付抚养费,每逾期一天,应支付乙方逾期金额10%的违约金。
2. 若乙方拒绝甲方的探视请求,甲方有权向法院提出调解,要求恢复探视权并可要求乙方赔偿因拒绝探视带来的精神损失,金额不低于5000元。
3. 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协议的条款,导致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对损失进行赔偿。
第五条 合同生效条件
1. 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无法协商一致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其他事项
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约定,并以书面形式补充说明。
2. 本协议如需变更或解除,须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
3. 双方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协议的内容及其法律后果,愿意自愿签署本协议,不受任何胁迫或误导。
本协议签署地点:长沙市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2023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