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议由李明(以下简称“甲方”)与张华(以下简称“乙方”)于2023年10月15日在北京市签署。双方基于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离婚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基本情况
甲方与乙方于2005年3月1日登记结婚,现有一子(李小明,出生于2010年5月20日),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协商一致决定离婚。为妥善处理离婚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签订本协议。
二、财产分割
1. 夫妻共同财产的确认
甲、乙双方同意,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视为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1)房产:双方共同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房产(房产证编号:xxxxxx),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50万元。
(2)银行存款:双方共同名下的银行账户(账户编号:xxxxxx)存款人民币50万元。
(3)车辆:双方共同名下的私家车一辆(车牌号:xxxxxx),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5万元。
(4)其他财产:包括婚庆时收到的礼金、家电、家具等,估算总价值人民币20万元。
2. 财产分割方案
(1)房产:双方约定共同出售上述房产,出售所得净款作如下分配:甲方得60%,乙方得40%。
(2)银行存款:双方同意将共同存款分为两份,各得25万元。
(3)车辆:车辆由甲方继续使用,甲方应补偿乙方人民币7.5万元。
(4)其他财产:双方根据各自的需求对其他财物进行合理分配。
三、子女抚养权安排
1. 抚养权
双方一致同意,李小明由乙方抚养。甲方享有探视权,每月至少探视一次,其他时间需提前通知乙方。
2. 抚养费
甲方同意每月支付李小明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李小明达到法定成年年龄。
3. 教育与医疗费用
甲方与乙方共同承担李小明的教育费用及医疗费用,双方分别承担50%的比例。如有特殊情况,需协商解决。
四、义务与权利
1. 甲、乙双方保证提供真实的财产信息,不隐瞒任何财产情况。
2. 甲方与乙方应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
3. 未成年人李小明的生活及成长不受双方离婚影响,双方应共同承担父母责任,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违约责任
1. 若任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的条款,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违约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 违约方需在收到对方书面通知后15日内予以整改,并在整改完毕后赔偿相应的损失。若违约情况严重,应承担更高的赔偿责任。
六、合同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持一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为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及抚养权安排的完整约定,具有不可更改性,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七、争议解决
如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应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条款
1. 本协议如需变更或补充,须经双方书面确认。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李明):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2023年10月15日
乙方(张华):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2023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