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李先生(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123456789012345678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XXX街道XXX号
乙方:李女士(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987654321098765432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XXX街道XXX号
鉴于甲方与乙方因感情不和,自愿选择离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就共同财产分配及子女抚养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共同财产的确认与分配
1. 双方确认婚姻存续期间所积累的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1)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住宅一套,评估价值为人民币300万元;
(2)甲方在某公司持有的股份,评估价值为人民币50万元;
(3)双方共同存款人民币20万元;
(4)其他贵重物品,包括一台汽车(评估价值10万元)。
2. 关于上述共同财产的分配:
(1)住宅由乙方所有,甲方需向乙方支付人民币30万元的房产补偿;
(2)股份归甲方所有;
(3)共同存款分配为:甲方得款10万元,乙方得款10万元;
(4)汽车归乙方所有,甲方无需补偿。
第二条 子女抚养权
1. 双方育有一子李小明(出生于2015年5月10日),双方一致同意:
(1)李小明由乙方作为主抚养人;
(2)甲方享有探视权,每周末一次,双方应提前72小时通知对方;
(3)甲方每月支付乙方人民币2000元作为子女抚养费,至李小明满18岁。
2. 双方应共同承担李小明的教育、医疗等重大费用,具体分担比例为甲方60%,乙方40%。
第三条 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约定探视李小明;
(2)甲方有义务按照规定支付子女抚养费用;
(3)甲方无权干涉乙方的生活及决策;
(4)甲方有权提出修改协议的请求,但需征得乙方同意。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自主决定李小明的教育及生活安排;
(2)乙方有义务妥善照顾李小明,满足其日常需求;
(3)乙方无权妨碍甲方依法行使探视权;
(4)乙方有义务告知甲方李小明的重大生活变化。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 如任意一方未按本协议履行义务,被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赔偿责任应包括履行费、律师费及因违约造成的其他合理费用;
3. 若甲方未按时支付抚养费,须支付未支付金额的1.5倍作为违约金;若乙方未按约定提供探视条件,甲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合同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甲方与乙方须在本协议签署后七日内进行公证,以确认协议的有效性。
第六条 其他条款
1. 双方均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因提供虚假信息所造成的损失由该方自行承担;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若本协议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以法律法规为准。
甲方(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