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日期:2023年10月10日
签订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
甲方:王小明,身份证号码: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
乙方:李小红,身份证号码: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
鉴于:
1. 甲方和乙方于2008年6月1日依法登记结婚,双方自愿选择结束婚姻关系,并已于2023年9月30日领取离婚证。
2. 甲方与乙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归属及子女的抚养问题尚未解决。
为公平地解决双方共同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共同财产的分割
1. 双方确认,婚姻存续期间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1. 夫妻共同购置的不动产(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某某小区房产,产权证号为XXXXXXXX。
2. 夫妻共同购置的机动车:车型为XXXXXXXX,车牌号为XXXXXXXX,车辆登记证号为XXXXXXXX。
3. 夫妻共同存款及投资:银行账户余额为XXXXXXXX,股票基金等投资及其收益为XXXXXXXX。
2. 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如下:
1. 不动产的处理:双方同意将上述不动产出售,出售所得款项在扣除相关税费后,甲方和乙方各分得50%。
2. 机动车的处理:成交后车辆归甲方所有,甲方需补偿乙方相应的车辆价值,金额为市场价的50%。
3. 银行存款及投资:双方确认共同存款及投资总额为XXXXXXXX,甲方与乙方各自分得50%。
第二条 子女抚养权的认定
1. 双方育有一子,姓名为王小杰,出生日期为2010年3月15日,现年13岁。
2. 子女的抚养权问题:甲方同意将王小杰的主要抚养权归乙方,乙方应尽到抚养责任。
3. 抚养费的支付:甲方每月需支付抚养费人民币XXXX元,支付至王小杰成年为止(即至其满18岁)。
4. 甲方有权定期探望王小杰,双方约定每月的第二个周末为固定探望时间,双方对于探望权的行使不应干扰王小杰的学习与生活。
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有权定期探望子女并参与其重大决策。
2. 按时支付抚养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
3. 甲方应确保不动产出售过程中的合作,不得无故阻碍。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负责子女的日常生活、教育及身心健康发展。
2. 有权根据自身需要及子女的实际情况调整抚养费的具体用途,但不可原计划上进行长期性变更。
3. 在出售共同不动产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必要决策。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 如任一方未按照本协议规定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更正,并可索取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为未履行义务金额的20%。
2. 若甲方未能按时支付抚养费,乙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费用。
3. 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拒绝执行本协议,若造成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五条 合同生效的条件
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2. 经法院认定的任何变更或补充条款,即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需双方再次确认。
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1. 本协议的履行及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双方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若无法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署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王小明(签字)
乙方:李小红(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