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明与张华离婚后财产分割及抚养权安排的详细协议书
协议编号:LH2023-001
甲方:李明
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678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XXXXX
乙方:张华
身份证号码:876543210987654321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XXXXX
鉴于甲方与乙方已于2023年10月1日协议离婚,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离婚后财产分割及抚养权安排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共同财产的确认及分割
1.1 双方确认在婚姻存续期间所积累的共同财产包括:
(1)共同购置的房产一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XX,市场价值约人民币XXXX万元;
(2)共同拥有的轿车一辆,品牌及型号为XXXXX,市场价值约人民币XX万元;
(3)银行存款人民币XXX万元;
(4)其他共同财产(如家电、家具等),估算价值人民币XX万元。
1.2 双方同意对上述共同财产进行以下分割:
(1)房产:房产由乙方持有,甲方一次性获得房产评估价值的50%作为补偿,合计人民币XXXX万元。
(2)轿车:轿车归甲方所有,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轿车评估价值的50%作为补偿,合计人民币XX万元。
(3)银行存款:两人共同分割,甲方获得XX万元,乙方获得XX万元。
1.3 双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0日内,完成所有财产交接和支付事宜。
第二条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的安排
2.1 双方共同育有子女一名,姓名:李子明,出生日期:2020年1月1日。
2.2 子女的抚养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享有探视权,每月至少一次,并应提前通知乙方,避免干扰乙方日常生活。
2.3 甲方应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费、医疗费、日常生活费等,双方同意每月支付人民币XX元,乙方负责日常开销,甲方于每月的第5日前向乙方支付。
第三条 其他条款
3.1 双方承认各自的债权债务的独立,离婚后,互不追究对方的个人债务。
3.2 双方同意不再对另外一方的个人财产提出任何异议,双方的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 如任一方未能按约履行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协议约定金额10%的违约金,并承担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
4.2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履行协议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协议的生效及解除
5.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5.2 若一方认为另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条款,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通过法律途径追求损害赔偿。
第六条 争议解决
6.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2 若协商未果,任一方可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法律程序解决争议。
第七条 其他事项
7.1 本协议经双方认真阅读后签字,内容真实无误。
7.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签署日期:2023年10月1日
签署地点: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