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张三(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
乙方:李四(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
双方鉴于婚姻关系结束,基于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就离婚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安排,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 双方确认,婚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1)位于北京市的房产一处,房产证编号:XXXXXXXXXXXXXXXX;
(2)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壹佰万元(¥1,000,000);
(3)双方共同投资的股票,市值大约为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
(4)其他共同财产,包括家具家电、艺术品等。
2. 针对上述财产的分割,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如下:
(1)房产归甲方所有,甲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30日内支付乙方人民币伍拾万元(¥500,000)作为补偿;
(2)银行存款由双方平分,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15日内将人民币伍拾万元(¥500,000)转入甲方指定账户;
(3)股票由乙方持有,乙方在协议生效后不得擅自转让,必须等待市场行情合适时,双方共同协商出售;
(4)家具家电等其他共同财产,由双方自行协商分配,分配结果需书面确认。
第二条 子女抚养权的安排
1. 双方育有一子一女,分别为张小明(出生日期:YYYY年MM月DD日)和张小红(出生日期:YYYY年MM月DD日)。就子女抚养权的安排,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张小明与张小红的抚养权归乙方所有,乙方承诺保证子女的生活、教育和健康;
(2)甲方享有探视权,可在每周末的指定时间探视子女,探视时间由双方提前协商,继续保持良好的亲子关系;
(3)甲方为子女支付每月人民币贰仟元(¥2,000)作为抚养费,支付至子女成年为止;
(4)甲乙双方在教育、医疗等重要问题上应事先协商,达成一致后再做决定。
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享有探视权,在探视期间应遵守乙方的合理安排;
(2)按时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用,不得拖欠;
(3)协助乙方对子女的教育和生活进行支持;
(4)有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帮助乙方维护子女的生活水平。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有权获得房产补偿及银行存款;
(2)应积极配合甲方的探视活动,不得无故拒绝;
(3)负责子女的日常生活及教育,确保其健康成长;
(4)不得在不影响子女成长和教育的情况下,随意带走子女,应提前通知甲方。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 若一方未按协议规定的时间支付财产和抚养费,应向另一方支付逾期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并承担因违约所引起的其他经济损失。
2. 若一方违反约定,影响另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权或抚养权,造成对方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违约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对于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协商,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第五条 合同的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若因不可抗力或法律政策变化影响协议的履行,双方有义务及时协商解决方案。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的解释与执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协议引发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附则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均确认已认真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并理解其中的权利和义务,自愿签署。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