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议由王小明(以下称“甲方”)与李小红(以下称“乙方”)于2023年10月1日签署。因双方家庭关系的变化,经友好协商,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章 基本情况
1.1 甲方与乙方于2005年5月1日登记结婚,现育有一子一女,分别为王小亮(男,出生于2010年5月5日)及王小花(女,出生于2012年8月9日)。
1.2 由于家庭琐事、性格不合等原因,双方一致决定离婚,并就相关财产及子女抚养权事宜进行友好协商。
第二章 财产分割
2.1 甲方及乙方于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房产,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大厦,房屋总价值为人民币300万元。双方经协商,决定按以下方式进行分割:
2.1.1 甲方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并负责支付乙方相应的财产补偿款人民币150万元。
2.1.2 甲方须于双方签署本协议之后的三个月内,将上述现金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2.2 双方共同拥有的银行存款及投资账户,余额为人民币50万元。经协商决定如下:
2.2.1 甲方获得其中人民币30万元,乙方获得人民币20万元。
2.3 双方在婚姻期间获得的其他财产,如机动车辆、家用电器等,按公平合理原则进行分割:
2.3.1 甲方获得所购小轿车一辆(品牌:XX,车牌号:XXXXXX),及家用电器一套;
2.3.2 乙方获得所购MPV一辆(品牌:YY,车牌号:YYYYYY),及其他家庭财物。
第三章 子女抚养权及探视权
3.1 双方一致同意,王小亮由乙方抚养,王小花由甲方抚养。乙方保证给予王小亮良好的生活和成长环境。
3.2 甲方同意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至王小亮年满18岁为止。抚养费应于每月的5日支付,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至乙方指定账户。
3.3 双方同意,孩子的探视权安排如下:
3.3.1 甲方在每周六及周日的下午有权探视子女,每次探视时间不少于4小时;
3.3.2 乙方在假期期间有权安排子女与亲属的团聚,甲方应作必要配合。
第四章 双方权利与义务
4.1 甲方权利与义务:
4.1.1 甲方有权按约定方式使用和支配其取得的财产;
4.1.2 甲方应按时支付子女抚养费,确保子女的生活质量;
4.1.3 甲方应尊重乙方在子女抚养中的决策权,不得随意干预。
4.2 乙方权利与义务:
4.2.1 乙方有权按约定方式使用和支配其取得的财产;
4.2.2 乙方应保证生活环境的稳定与安全,支持子女的教育;
4.2.3 乙方应尊重甲方的探视权,保证孩子正常的亲子关系。
第五章 违约责任
5.1 若甲方未能按约定时间支付抚养费,需向乙方支付逾期支付金额5%的违约金,并承担因逾期导致的相关责任。
5.2 若甲方未能按期支付房产补偿款,应另行向乙方支付逾期金额的6%作为违约金,并承担因逾期导致的相关责任。
5.3 违反探视权约定的,违约方需承担对方合理的损失,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章 合同生效条件
6.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6.2 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6.3 若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的部分或全部条款,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
第七章 附则
7.1 本协议未尽事项,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
7.2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被法院判定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7.3 本协议的附件包括双方签署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财产评估证明,作为本协议的有效补充。
甲方(签字):__________ 日期:2023年10月1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 日期: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