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氏(姓名:王强,身份证号:420103198001012345)和李氏(姓名:李芳,身份证号:420103198505012345)双方根据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就双方自愿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配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子女抚养权
1. 在双方离婚后,双方共同的子女王小明(出生日期:2010年5月10日)由王氏抚养,李氏享有探视权。
2. 李氏在每周末的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均可探视王小明,具体时间和地点由双方协商确定。
3. 王氏应保证李氏在探视期间有良好的探视条件,并确保王小明能顺利与李氏交流。
4. 王氏有责任定期向李氏提供王小明的学习和生活情况。每季度至少一次的书面报告,以及及时沟通王小明的健康、学习情况等。
第二条 抚养费的支付
1. 王氏每月应支付李氏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至王小明年满18岁为止。
2. 抚养费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支付日期为每月的5号,支付人由王氏承担。
3. 如因王小明的特殊需求(如就学、高额医疗支出等),双方应协商解决额外费用,王氏需承担的额外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第三条 财产分配
1. 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平均分配,双方同意分配如下:
1.1 王氏负责支付共同名下的住房贷款,住房归王氏所有,产权由王氏独立拥有。
1.2 车辆(品牌及型号:丰田,车牌号:粤A12345),双方共同拥有,双方同意约定该车辆归李氏所有,李氏自行承担相应的贷款及保险费用。
1.3 双方共同存款人民币50,000元,王氏应支付李氏人民币25,000元,支付时间为合同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2. 双方同意将婚姻期间的所有债务由王氏负责偿还,王氏承担所有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 如果王氏未能按时支付抚养费的,李氏有权要求王氏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为逾期支付金额的0.5%每天,最长不超过30天。
2. 如因王氏未能提供探视条件、未能定期提供子女信息,李氏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氏履行相关义务,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3. 如果李氏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探视子女,需提前通知王氏,若未通知则需承诺相应的违约金为人民币1000元。
4. 双方如因违反本协议条款而产生的纠纷,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双方居住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 合同生效
1.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捺印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
2. 任何一方如需修改本协议内容,须经另一方书面同意。
3.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其他约定
1. 本协议未规定的事项,双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 双方应在未来的生活中,互相尊重,不干涉对方的个人生活。
王氏(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李氏(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