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张三(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李四(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离婚后的子女探视权及财产分割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子女探视权
1. 子女情况
甲方与乙方共有一名子女,姓名为张小明,出生于2010年5月1日(以下简称“子女”)。
2. 探视权
(1)甲方与乙方一致同意,子女的主要抚养权归乙方,甲方享有探视权。
(2)甲方有权在每周末的星期六及星期日中午12点至晚上18点探视子女,探视地点为乙方住所,不得无故拒绝。
(3)假期探视:在元旦、春节、清明、劳动节、端午、中秋、国庆等法定节假日,甲方有权时间为节假日的第一天,从早上9点至节假日的最后一天晚上21点,探视子女。
(4)甲方如需变更探视时间,需提前三天通知乙方,且不得影响子女的学习与生活。
3. 通讯联系
(1)甲方与乙方应保证子女在不被干扰的情况下,能够与双方保持联系,甲方可通过电话或视频等形式与子女保持联系。
(2)如有必要,乙方应协助甲方与子女的联系,确保沟通顺畅。
4. 照顾职责
(1)甲方在探视期间,应对子女的饮食、起居和安全负责,充分尊重子女的意愿和感受。
(2)乙方应保障子女的教育和身体健康,如有必要,甲方应当支持乙方维持子女的稳定生活环境。
二、财产分割
1. 共同财产
(1)甲方与乙方同意将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共同财产平分,包括但不限于:住房、车产、银行存款、股票及其他投资收益等。
(2)由于甲乙双方的实际情况、资产评估及其他因素,双方同意各自保留婚姻期间各自名下的个人财产,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前所得。任何一方无权要求另一方对个人财产进行补偿。
2. 房产分割
(1)双方共同拥有的房产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具体名称及地址详见附件),评估价值为100万元,甲方与乙方各自应得50万元。
(2)双方商定,房产归乙方所有,甲方同意乙方在接下来的六个月内支付甲方50万元作为对房产的全部补偿。
3. 车辆及其他财产分割
(1)双方共同所购车辆(品牌和型号见附件),评估价值为20万元,甲方认可车辆归乙方所有,乙方需在协议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甲方10万元的补偿款。
(2)其他个人物品各自保留,任何一方均不得无故干扰另一方对个人物品的使用。
三、违约责任
1. 若一方未能按本协议履行义务,遭受损失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金: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实际损失的两倍作为违约金。
3. 若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探视子女,须提前通知乙方,否则需赔偿乙方因此产生的额外费用。
四、协议的生效与解除
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 协议经双方同意,可以修改或解除,修改或解除事项需以书面形式确认。
3. 任一方如有重大原因需要解除本协议,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
五、争议解决
1. 关于本协议的解释、适用及争议解决,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一方有权向有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其他
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对甲乙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