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张三(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乙方:李四(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甲方与乙方在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婚内财产的管理与保护达成如下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定义
1.1 共同财产:指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共同取得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汽车、存款、证券、经营性资产等。
1.2 个人财产:指婚前各方拥有的财产,及婚后由各方继承或赠与而单独取得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存款、个人居住用房、个人投资等。
第二条 财产的管理与使用
2.1 共同财产的管理
1. 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管理,双方应共同决策对共同财产的重大处置事宜,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置。
2. 共同财产的使用需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不得损害另一方的权益。
3. 共同财产的收益(如租金、利息等)应按双方约定的比例分配。如未明确约定,原则上按50%:50%比例分配。
2.2 个人财产的管理
1. 每方应对其个人财产负责,个人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对方的个人财产。
2. 在婚后取得的个人财产若有混同情况,需提供证据以证明该财产为个人财产,方可主张。
第三条 共同财产的增值与处置
3.1 共同财产的增值
1. 对于通过共同财产的管理或投资所获得的增值部分,仍视为共同财产,双方应按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2. 任何一方不得因个人投资、经营行为等行为影响共同财产的增值权利。
3.2 共同财产的处置
1. 处置共同财产需双方共同签字同意,包括但不限于出售、抵押、赠与等。
2. 任何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单独处置行为均视为无效,另一方有权要求纠正该行为。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 若一方违反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的两倍。
4.2 若因一方违约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另一方有权请求解除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
第五条 协议的生效条件
5.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应对协议内容认真审阅,确保自愿签署。
5.2 任何一方如需对协议进行修改,须经双方书面同意,未经书面确认的修改无效。
第六条 争议解决
6.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提交上海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6.2 在争议解决期间,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的非争议部分。
第七条 附则
7.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双方可另行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7.3 本协议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双方共同所有,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更改。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见证人(如有):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