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九日在北京市签署:
甲方(发包方):北京市城市管理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电话:138-0011-0001
乙方(承包方):绿化工程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
联系电话:138-0011-0002
鉴于甲方作为发包方,拥有对城市公园绿化工程的管理和监督权利;乙方作为承包方,具有进行绿化工程施工的专业能力和资源,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述
1.1 工程名称:城市公园绿化工程
1.2 工程地点:北京市某公园
1.3 工程范围:包括草坪种植、树木栽植、花坛设计与施工、灌木丛种植及后期维护等。
第二条 合同价款
2.1 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佰万元整(¥1,000,000)。
2.2 付款方式:甲方应在合同签署后按照以下进度向乙方支付款项:
a) 合同签署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总款的30%作为预付款;
b) 工程完成50%时支付工程总款的40%;
c)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30%的款项。
第三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a) 甲方有权利对工程进度及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b)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款项;
c)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及场地,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
d) 甲方应在乙方提出的合理变更申请上及时做出审核与反馈。
3.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a)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款项;
b) 乙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c) 乙方需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并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管理;
d) 乙方应在工程竣工后提供相应的维护方案,并在保修期内对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工程进度及验收
4.1 工程施工期限为自合同签署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4.2 工程完成后,乙方应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如无故拖延,视为自动验收合格。
4.3 验收合格后,双方应签署《验收报告》,该报告作为工程完成的重要文件之一。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甲方违约责任: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每逾期一日,需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总额0.5%的违约金。
5.2 乙方违约责任:如乙方未按时完成工程,需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逾期一月未完成的,甲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5.3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延期,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
第六条 保密条款
6.1 双方承诺,对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及其他保密信息,应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6.2 保密义务不因合同的结束而消失。
第七条 其他条款
7.1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自合同签署之日起至工程验收合格之日止。
7.2 本合同如需修改和变更,须经双方书面同意并签署补充协议。
7.3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八条 合同生效
8.1 本合同自双方合法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8.2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持一份,另一份存档于相关管理部门。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2023年10月19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2023年10月19日